1.物品價值超過新台幣2萬元者
2.常溫包裹物品尺寸超過150公分或重量超過20公斤。
3.低溫包裹物品尺寸超過120公分或重量超過20公斤。
4.鮮奶油蛋糕及造型蛋糕。
5.現金、票據、股票等有價證券。
6.珠寶、古董、藝術品、貴金屬等貴重物。
7.准考證、身份證、護照、機票、標單等難以再補發之物品。
8.不能再複製之圖、稿、卡帶、磁碟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。
9.信用卡、提款卡。
10.遺骨、牌位、佛像等。
11.狗、貓、小鳥等寵物或動物。
12.煙火、油品、瓦斯瓶、稀釋劑等易燃、揮發、腐蝕性物品。
13.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具危險性物品、違禁物品、有毒性物品。
14.具通訊性質之信函、或有違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等之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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